公海捕鱼法规
公海是指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洋区域。与内陆水域、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不同,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公海拥有完全主权。因此,公海捕鱼面临着诸多挑战:谁有权捕鱼?规则是什么?当渔民远离海岸且频繁跨区域作业时,如何执行这些规则?为了应对这些挑战,国际社会通过各项全球公约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及相应的国家法规,构建了一套监管框架。
国际法律框架: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作为基础
关于公海的最根本规定源于1982年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UNCLOS)。该公约确立了公海对所有国家(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)开放的地位。在渔业方面,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承认在公海捕鱼的自由,但这种自由并非绝对。各国必须在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开展合作。
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还强调了“船旗国责任”的概念。在公海作业的船舶受船旗国(即船舶注册国)管辖。这意味着,船旗国对船舶遵守国际法规负有主要监督责任,包括确保船舶持有许可证、遵守配额、不使用违禁渔具以及报告渔获量。
此外,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要求缔约国采取科学措施,防止过度捕捞鱼类资源。在公海范围内,这一义务通常是通过建立或加入渔业管理组织来实现的。
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:重点关注跨界种群和长距离洄游
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之后,又出现了一项重要的文书,即 1995 年的《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》(UNFSA)。该协定加强了渔业治理,特别是针对两类种群:跨界鱼类种群(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之间迁徙的鱼类种群)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(如金枪鱼等长距离洄游鱼类)。
《联合国渔业安全法》引入了若干公海渔业管理的关键原则,包括预防性方法和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。这些原则要求各国在鱼类种群或生态系统面临损害风险时,无需等待完全的科学确定性即可采取行动。《联合国渔业安全法》还强调了监测、控制和监督(MCS)机制的重要性,包括船舶检查、船上观察(观察员)和数据报告。
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作用:公海渔业的“政府”
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单一国家的管辖范围,因此有效的管理通常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(RFMO)或区域渔业管理安排(RFMA)来进行。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是政府间组织,负责制定国际水域特定区域或物种的技术法规和配额。
区域森林管理组织通常会制定以下保护和管理措施:
1. 各成员国的总允许捕捞量(TAC)和配额。
2. 对渔具的限制(例如网眼大小、禁止使用大型流网,或限制在某些渔业中使用集鱼装置/FAD)。
3. 关闭某些区域和捕鱼季节,以保护产卵地或重要栖息地。
4. 捕获文件方案(CDS)用于跟踪产品合法性。
5. 非法、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船只(涉嫌或证实从事非法、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的船只)名单,可对这些船只实施制裁,例如拒绝其进入港口。
全球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(RFMO)包括管理各大洋金枪鱼资源的组织以及监管深海渔业的组织。加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并遵守其规章制度,往往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在受监管区域和捕捞特定鱼种的关键。
粮农组织合规协议和港口国措施协议
除了联合国相关文书外,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(粮农组织)还签署了多项重要协议。1993年《粮农组织合规协议》强调加强船旗国监管,尤其要防止船舶通过更换船旗国国籍来规避法规,这些国家监管薄弱。
与此同时,2009 年《港口国措施协定》(PSMA)是打击非法、不报告和不管制(IUU)捕捞的最有效工具之一。其逻辑很简单:尽管在公海上捕捞船只可能很困难,但它们仍然需要港口进行装卸渔获、加油和维修。PSMA 授权港口国进行检查、核实文件,并在发现非法捕捞迹象时拒绝提供港口服务。通过切断市场和物流渠道,可以降低非法、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经济动机。
非法、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问题及执法挑战
公海法规始终关注非法、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(IUU捕捞)问题。“非法”是指违反区域渔业管理组织(RFMO)的规定或相关国家的法律;“未报告”是指未报告或报告不正确;“不受管制”是指由国籍不明的船舶或在适用管理框架之外进行的捕捞活动。
执法部门面临的挑战包括:
– 作战区域的距离和广袤使得巡逻成本高昂且困难重重。
– 船旗国合规性各不相同,尤其是在船舶悬挂方便旗时。
– 海上转运(在大海中央转移货物)可能会掩盖鱼类的产地。
– 供应链的复杂性,因为来自公海的鱼类在进入市场之前可能会经过许多港口和国家。
为应对这一问题,各国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正在开发船舶监控系统(VMS)、自动识别系统(AIS)、电子监控、卫星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等技术,以检测可疑模式。然而,这些技术仍需政治支持、资金投入和明确的法律框架,才能确保数据能够用于执法。
市场联系:认证和可追溯性
除了各国法规外,市场标准也影响着远洋捕捞。许多进口国和零售连锁店都要求提供可追溯性和合法性证明。出口国的可持续性认证、渔获物文件和反非法、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(IUU)法规等机制可以鼓励渔民遵守相关法规。
对发展中国家而言,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。机遇在于合规产品可以进入高端市场,挑战在于需要健全的行政、监督和报告体系。
发展方向:BBNJ协议和生物多样性保护
近年来,全球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益关注。新的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》(BBNJ)被视为加强公海综合治理的关键一步,其中包括在公海设立海洋保护区(MPA)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建立合作与惠益分享机制。虽然该协定的重点并非仅限于渔业,但其框架下制定的保护政策有可能影响公海的捕捞范围和方式。
关闭
公海渔业管理兼顾自由与责任。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为航行和捕鱼自由奠定了基础,同时也规定了养护合作。《联合国渔业安全法》强调预防原则、科学管理和执法机制。在操作层面,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制定配额、渔具和监测等技术规则,而粮农组织(FAO)的《港口安全管理法》(PSMA)等文书则通过港口管制加强执法。展望未来,最大的挑战仍然是跨界合规和执法,尤其是在应对非法、不报告和不管制(IUU)捕捞以及全球供应链的复杂性方面。通过国际规则、有效的区域合作、监测技术的应用以及市场对可追溯性的需求,公海渔业管理可以朝着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