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海捕魚法規

公海捕魚法規

公海是指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洋區域。與內陸水域、領海或專屬經濟區不同,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公海有完全主權。因此,公海捕魚面臨諸多挑戰:誰有權捕魚?規則是什麼?當漁民遠離海岸且頻繁跨區域作業時,如何執行這些規則?為了因應這些挑戰,國際社會透過各項全球公約、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以及相應的國家法規,建構了一套監管架構。

國際法律架構: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作為基礎

關於公海最根本的規定源自於1982年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(UNCLOS)。該公約確立了公海對所有國家(包括沿海國和內陸國)開放的地位。在漁業方面,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承認在公海捕魚的自由,但這種自由並非絕對。各國必須在養護和管理海洋生物資源方面合作。

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也強調了「船旗國責任」的概念。在公海作業的船舶受船旗國(即船舶註冊國)管轄。這意味著,船旗國對船舶遵守國際法規負有主要監督責任,包括確保船舶持有許可證、遵守配額、不使用違禁漁具以及報告漁獲量。

此外,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要求締約國採取科學措施,防止過度捕撈魚類資源。在公海範圍內,這項義務通常是透過建立或加入漁業管理組織來實現的。

聯合國魚類族群協定:聚焦於跨界族群和長距離洄遊

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之後,又出現了一項重要的文書,即 1995 年的《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》(UNFSA)。該協定加強了漁業治理,特別是針對兩類族群:跨界魚類族群(在專屬經濟區和公海之間遷徙的魚類族群)和高度洄游魚類族群(如鮪魚等長距離洄游魚類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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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聯合國漁業安全法》引入了若干公海漁業管理的關鍵原則,包括預防性方法和基於生態系統的管理。這些原則要求各國在魚類族群或生態系統面臨損害風險時,無需等待完全的科學確定性即可採取行動。 《聯合國漁業安全法》也強調了監控、控制和監督(MCS)機制的重要性,包括船舶檢查、船上觀察(觀察員)和數據報告。

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角色:公海漁業的“政府”

由於公海不屬於任何單一國家的管轄範圍,因此有效的管理通常透過區域漁業管理組織(RFMO)或區域漁業管理安排(RFMA)來進行。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是政府間組織,負責制定國際水域特定區域或物種的技術法規和配額。

區域保護管理組織通常會制定以下保護和管理措施:
1. 各成員國的總允許捕撈量(TAC)和配額。
2. 漁具的限制(例如網眼大小、禁止使用大型流網,或限制在某些漁業中使用集魚裝置/FAD)。
3. 關閉某些區域和捕魚季節,以保護產卵地或重要棲息地。
4. 捕獲文件方案(CDS)用於追蹤產品合法性。
5. 非法、未通報和無管制捕撈船隻(涉嫌或證實從事非法、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的船隻)名單,可對這些船隻實施制裁,例如拒絕其進入港口。

全球範圍內具有影響力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(RFMO)包括管理各大洋金槍魚資源的組織以及監管深海漁業的組織。加入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並遵守其規章制度,往往是決定一個國家能否在受監管區域和捕撈特定魚種的關鍵。

糧農組織合規協議及港口國措施協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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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聯合國相關文件外,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(糧農組織)也簽署了多項重要協議。 1993年《糧農組織合規協議》強調加強船旗國監管,尤其要防止船舶透過更換船旗國國籍來規避法規,這些國家監管薄弱。

同時,2009 年《港口國措施協定》(PSMA)是打擊非法、不通報和不管制(IUU)捕撈的最有效工具之一。其邏輯很簡單:儘管在公海上捕撈船隻可能很困難,但它們仍然需要港口進行裝卸漁獲、加油和維修。 PSMA 授權港口國進行檢查、核實文件,並在發現非法捕撈跡象時拒絕提供港口服務。透過切斷市場和物流管道,可以降低非法、不通報和不管制捕撈的經濟動機。

非法、不通報和不管制捕撈問題及執法挑戰

公海法規始終關注非法、不報告和不管制捕撈(IUU捕撈)問題。 「非法」是指違反區域漁業管理組織(RFMO)的規定或相關國家的法律;「未報告」是指未報告或報告不正確;「不受管制」是指由國籍不明的船舶或在適用管理框架之外進行的捕撈活動。

執法部門面臨的挑戰包括:
– 作戰區域的距離和廣闊使得巡邏成本高且困難重重。
– 船旗國合規性各不相同,尤其是在船舶懸掛方便旗時。
– 海上轉運(在大海中央轉移貨物)可能會掩蓋魚類的產地。
– 供應鏈的複雜性,因為來自公海的魚類在進入市場之前可能會經過許多港口和國家。

為因應此問題,各國和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正在開發船舶監控系統(VMS)、自動識別系統(AIS)、電子監控、衛星資料分析和機器學習等技術,以偵測可疑模式。然而,這些技術仍需政治支持、資金投入和明確的法律框架,才能確保數據能夠用於執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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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場聯繫:認證和可追溯性

除了各國法規外,市場標準也影響遠洋捕撈。許多進口國和零售連鎖店都要求提供可追溯性和合法性證明。出口國的永續認證、漁獲文件和反非法、不報告和不管制捕撈(IUU)法規等機制可以鼓勵漁民遵守相關法規。

對發展中國家而言,這既是機會也是挑戰。機會在於合規產品可以進入高端市場,挑戰在於需要健全的行政、監督和報告體系。

發展方向:BBNJ協議與生物多樣性保護

近年來,全球對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日益關注。新的《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》(BBNJ)被視為加強公海綜合治理的關鍵一步,其中包括在公海設立海洋保護區(MPA)、開展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建立合作與惠益分享機制。雖然該協定的重點並非僅限於漁業,但其框架下制定的保護政策有可能影響公海的捕撈範圍和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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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海漁業管理兼顧自由與責任。 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為航行和捕魚自由奠定了基礎,同時也規定了養護合作。 《聯合國漁業安全法》強調預防原則、科學管理和執法機制。在操作層面,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制定配額、漁具和監測等技術規則,而糧農組織(FAO)的《港口安全管理法》(PSMA)等文書則透過港口管制加強執法。展望未來,最大的挑戰仍然是跨界合規和執法,尤其是在應對非法、不報告和不管制(IUU)捕撈以及全球供應鏈的複雜性方面。透過國際規則、有效的區域合作、監測技術的應用以及市場對可追溯性的需求,公海漁業管理可以朝著更公平和永續的方向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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